9、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的; 1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13
十六、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 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规定执行。 1、新规定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封顶;而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以十二年封顶,而且工资计发基数也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 2、新规定对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只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原规定更加细化、合理。 3、新规定把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金合并计算。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14
十七、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这十五日。 1、新规定将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在时间标准上要求更加严格。 2、新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更加灵活,不再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般形式,但也不把口头协议作为必须形式。 3、新规定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增加了约束条件,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新规定排除了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支付工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15
十八、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5、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国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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