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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2011.12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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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关于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2.李某为某油料厂的采购员,某日,李某根据厂里的安排携带盖有该厂公章和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到A县粮油站购买花生。但其发现A县粮油站库存的花生质量较差,且要价较高。而A县粮油站新进的油菜籽还不错,价格也比较便宜,即与A县粮油站签订了购买2吨油菜籽的合同。李某持该合同回到本厂汇报后,厂领导以李某越权为由拒绝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D.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油料厂应该履行该合同

3.甲借自行车一辆给乙使用,乙将该自行车送给丙。后甲请求丙返还自行车,丙(B)B.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该还车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A)A.市民法 5.设立遗嘱的行为是(C)C.单方法律行为

6.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B.电力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C)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9.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D)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10、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B)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人格权的包括(ACD)A.名称权C.信用权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的转委托的条件有(ABC)

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B.事先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C.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 3.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E)

A.公民 B.国家 C.合伙组织 D.农村承包经营户 E法人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等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赔偿损失(ABC)A.姓名权B.肖像权 C.名誉权

5.下列民事法律行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BD)B.保管合同 D.借款合同

概念比较题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利益。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主体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主体得到的利益,与义务相对;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其意志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或放弃;民事权利则可由主体依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或放弃。 2.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是: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3.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

(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

(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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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先支付房款的50%,尾款3个月内付清,待房款付清后,由王某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张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期间,王某又把该房子卖给李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某知道后,便强行入住该房。现李某要求张某搬出。

问:谁对该房享有所有权?张某应该搬出吗?请说明理由。 答:

李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张某应该搬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李某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所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且张某已支付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由于该买卖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某对王某只享有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但尚未取得对该房屋的物权。张某只能搬出,可以基于与王某的合同债权,追究王某违约责任。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将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由乙单独承担丁的损失。理由:丙为帮工人,根据帮工责任,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3.被告王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其与家人一道将死者安葬,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挖土堆坟,将哭丧棒埋在坟边,并将花圈堆放在坟堆上。被告所在乡政府民政办公室得知此事后,便组织包括原告张某某在内的人员,于次日下午将被告父亲坟堆挖平,并烧毁花圈和哭丧棒。乡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组织此次强制平坟执法活动前,没有对被告及其家人挖土堆坟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在原告和其他工作人员离开平坟现场乘车回乡途中,被告组织人员拦车,被告及其家人冲到车上,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后原告在当地公安派出所人员帮助下得到解围,并于发生纠纷的当晚住进其所在乡卫生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颈部掐伤”,治疗到16日后出院,花医疗费4940.6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40.6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7005元。而被告答辩称其并未打伤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顾明祥的受伤情况等进行鉴定。《法医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是:“被鉴定人张某某颈及胸壁软组织挫伤可予认定。上述软组织损伤经临床对症处理,误工时间可予以2—3周,伤后无需专人护理及营养补助。其在住院期间所用药物无明显不妥。”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致伤原告属实;原告参加了乡民政部门组织的平坟活动,并将刚下葬的被告父亲坟墓平毁,焚烧花圈、哭丧棒亦属实。

问: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侵权结果负责。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民事

责任能力、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致伤原告张某某的行为显然满足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对其损害原告的结果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 2.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答:

原告的行为在执行职务中构成了特殊侵权,且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当地的民俗习惯。

(1)本案原告系乡人民政府聘用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原告的职务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A)原告代表民政部门执法不应在未给被告及其家人改正期限的情况下,即将新坟平毁。这属于程序违法。

(B)被告及其家人将丧事用品哭丧棒埋于死者坟边、花圈堆放于死者坟上,没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告等执法人员却将其焚毁,原告的职务行为不当。 3.本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

处理: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执法行为有违当地的民俗习惯,过错在先,故对其被被告殴打致伤赔偿责任的认定上,酌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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