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告生效。 劳动合同则是由有用工意向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约 定条款通过充分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 双方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4)合同文本格式要求不同。
集体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格式, 往往由企业相 关机构自行行文形成, 劳动行政部门只是严格要求 内容实质, 对格式无统一要求。 而劳动合同基本上 各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都有统一的制式文本, 一般按 用工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文本,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 同文本, 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等等, 企业在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只须根据用工性质选择相应制 式的合同文本填写相应内容即可。
(5)合同的目的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调整和改善劳资双方关系, 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劳动合同的目的, 主要 在于利用合同制度规范和保护当事人双方, 又侧重 于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6)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依法成立后, 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 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 只在企业和劳动 者个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集体合同做为企业劳动关 系规范的宪法性文件, 高于本企业范围内其它任一 劳动关系规范文件, 当然也高于劳动合同, 即劳动 合同内规定的各项劳动报酬、 劳动卫生保护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只能高于集体合同, 否则无法律效力, 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7)合同的作用不同。
显而易见, 通过集体协商制度订立的集体合同 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 以整体利益为标准, 对工 会、 企业及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有关标准、 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 涉及劳动生产、 劳动组织、 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等各个方面, 企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 以 期达到加强民主管理、 改进劳动组织、 提高企业生 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水平的目 的;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通过签订集体合同, 起到切实维护职工整体权益的作用。 而劳动合同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基于雇用与被雇用、 服 务与被服务关系所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
务的详细 的约定,其作用在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 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 保质保量的 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 并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 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依约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
(8)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同。
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 1-3年, 期限届满, 其效力终止, 须重新制订或修订;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也有按工作时间区分为全日制 工作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
(9)违反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和救济手段不同。
集体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必须严格地履行集体 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工会对 集体合同的实施履行监督责任并应督促企业及时、 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 工会 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这在《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有关 人员应负责任,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 评、 教育或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如果企业因不 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侵犯了劳动者的物质利益 时, 企业负有经济赔偿的责任。 如果企业行政管理 人员故意违反集体合同,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还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
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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