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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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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7]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沪府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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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全面发动,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本市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7〕18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 2 / 3

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以上文件详见“上海安全生产网”政务信息栏,网址:www.shsafety.gov.cn)要求,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安全 重点范围: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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