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支票骗取三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范签发一空头支票支付剩余货款。 证人叶德红辨认出范远桂,即被告人范远茂。
2、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证实2004年8月,陈出资在惠州行骗,参与人有黄芳元、梁新培、范远茂和一姓潘的广州人、一姓陈的男子。这次陈没找合伙人,由黄办理有关手续。
3、被告人黄芳元的供述。证实黄参与了在惠州的行骗,这次由陈伟棠出资并由他自己负责。其它参与人有梁新培、范远茂和一姓潘的广州人、一姓陈和一姓张的男子。
陈伟棠出资约4万元,骗得货物共价值10多万,有电脑、复印机、月饼等,已支付货款约1万多元。所骗货物由陈伟棠负责销售。黄负责办理执照、租铺及其它打杂的工作,包括租车、搬货等。租铺的租金由陈支付,是他先物色好店铺再给钱让黄去租。
所开商行名为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2004年8月上旬开张,9月中旬关门逃离。 这次黄没出面做业务,按总利润的一成提成,但没领过钱。9月21是黄被抓,次日黄带警察去市桥将陈伟棠、梁新培、范远茂抓获。
4、被告人范远茂的供述。证实2004年7月,范认识了被告人陈伟棠。陈对范说他有店铺,范过去帮骗货,事后按骗得货物的30%分成。陈伟棠是该团伙的组织策划者,从出资到卖货都由他负责。他并不出面骗货,也不接触团伙以外的人员,所以被害人都不会认识他。黄芳元负责租铺、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很多时候也由他负责开支票。通常他们把货骗回来,再由黄开具支票给对方。货物骗回来后先存放在店铺里,然后由陈伟棠安排朱仔、黄芳元等人租汽车把货物运走。每次作案前陈伟棠或黄芳元会在当地的手机店开好储值电话卡供他们作案时使用,以避免被公安机关发现。每次开店还会请一两个临时工做杂务以作掩护,这些人不知是诈骗。
8月初,陈伟棠在惠州选好地点、确定人员后叫范过去,这次同样是由黄芳元办理开铺、开支票手续,范、阿潘、阿陈等人出面骗货。这次是在惠州市东平大街的信诚商行作案,手段与以前相同,不同的是,陈对他们说这次开出的支票里要有少量资金,这样向客户拿货就更容易,支票里的钱由他先垫付。范这次使用的假名是范远桂,骗得三台组装电脑和一台打印机,价值18000元,客户是惠州电脑城里的一个体户,范支付了1000元订金(订金是陈伟棠给的),另签发了一张17000元的空头支票交给客户,货物骗回后交给了黄芳元。
被告人范远茂辨认出同案犯黄芳元、梁新培、陈伟棠、廖灿。
5、证人王长明的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8月7日开始在信诚商行做搬运工,店主是肖艳,一直没见过其本人。店里除了王和雇来的两个女孩外,还有范远桂、张帮昌、梁日沛、陈思顺、还有姓温、姓赵和姓王的男子。2004年10月14日有三个货主上门来要货款,他们拿着信诚商行签发的支票去取钱时发现是空头支票。
6、证人李满园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22日,其将位于惠州市桥东平大道36号东晖苑C栋9号商铺租给了一个叫王启强的人,他们装修了几天后就开了一间信诚商行。开了两个月左右便关门,听说他们是在半夜将货物全部搬走了。
7、现场勘查照片。勘查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五金装饰材料商行。 二、合同诈骗的证据
(一)被告人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佛山市张槎力盛机油贸易部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2月24日,新力商行梁新培打电话要求订货,当天下午送货后由王强签收,王写了收据,称15天内结清货款,但至今未收到,被骗摩托车油和柴油机油一批,货款23796元。
2、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新培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芳元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二)被告人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广州白云区康彩化妆品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25日,方联五金商行打电话向该厂订货,该厂送去“多芙”牌的洗发水和沐浴液等货物一批,由李友德签收,当时李叫陈29日来结清货款,到期发现李等人已不知去向。
证人陈志毅辨认出廖恒华,即被告人廖灿。
(2)佛山市同文纸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24日,同文公司应方联五金商行钟汉清要求送去同乐A4复印纸1100包,当时协商4月30 日前结清货款,后发现该商行已关闭。 证人刘复汉辨认出方联五金商行的男子,即被告人廖灿。
(3)开平市正大正化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骗取聚烯醇五吨,起初是由梁润年向该公司订货并提出以支票结算,后与对方的范伟明面谈商定以支票结算,最后在发货当天又与王志强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将支票结算改为汇款结算。送货司机告诉王先生已签收货物,一直未能收到货款。 证人熊天锡辨认出王志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4)湖南省湘潭市三环新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4月,被方联五金商行的梁润年骗取108复合防锈料12吨,当时双方约定4月30日支付一半货款,但该公司至今未收到货款。 2、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新培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芳元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被告人廖灿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6、一组证人证言,证实方联五金商行雇工情况、参与人的活动情况以及租用商铺、仓库的情况 (1)证人陈翠琼、李晓贤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2)证人陈学忠、黄磊明、梁连胜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证人查士光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证人吴荣清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三)被告人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佛山市顺德区千汇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初,千汇公司员工欧阳锦英来到方联
商行推销货物,自称该商行老板的王志强订购积士佳饼干80件,卫生巾130件,货款为人民币6628.68元。王收货后以周栋的名字签收,并叫欧阳锦英在28 日来支取货款,但至今没有支付。 2、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新培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芳元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被告人廖灿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6、证人陈敬允(系同案犯)的供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来顺德大良方联商行打工,该商行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商行的负责人姓黄,陈负责联系客户拿货,由黄支付货款。 7、一组证人证言,证实方联商行租用商铺、仓库的情况
(1)证人何丽敏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30 日,其将位于顺德区大良南三四广宏新村横街5号首层的车库租给方联商行的王强,双方签约后王将一汽车的饮料放入车库,此后车库存放的货物进出比较频繁,一般当天存入的货,次日就被搬走。货物有饮料、卫生巾等。
(2)证人黄华健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15日,其将红英路广宏新村横街20号的商铺租给了两个男子,一个叫“凌小亮”,一个叫李友德。他们一共六、七个人在这间店铺内经营日用百货,铺名叫方联商行,平时卖卫生纸、洗衣粉、饮料和化妆品、洗洁精等等。听说他们在方联商行后面一百米处有一仓库,在南国路与环市东路交界处还有一间“方联五金商行”。 8、证人陈翠琼、李晓贤的证言。证实方联商行的存在。
(四)被告人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惠州市惠城区长江电缆经营部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8月25日,信诚商行的张帮昌向该经营部订购电线一批,双方洽谈签约后张支付订金10000元。9月4日该经营部业务员郭悦生送去第一批价值46877元的电线。同月10日郭送去第二批货,张签发一张支票用以付款,郭拒收支票坚持要求现金付款并将第二批货运回,后无法再联系到张。
2、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黄芳元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范远茂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证人王长明的证言。证实信诚商行的参与人情况。 6、证人李满园的证言。证实信诚商行租用商铺的情况。
7、现场勘查照片。惠州行骗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五金装饰材料商行。 三、综合证据 1、一组辨认笔录
(1)被告人陈伟棠辨认出范仔(即被告人范远茂)、黄芳元、肥佬(即被告人梁新培)、阿潘(即被告人潘启明)、阿灿(即被告人廖灿)。
(2)被告人梁新培辨认出李友德(即被告人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灿)、王强(即被告人黄芳
元)、范仔(即被告人范远茂)、唐少(即被告人陈伟棠)。
(3)被告人黄芳元辨认出陈棠(即被告人陈伟棠)、梁新培、陈姓男子(即被告人陈敬允,另案处理)、阿潘(即被告人潘启明)和姓廖的男子(即被告人廖灿)。
(4)被告人范远茂辨认出同案犯黄芳元、梁新培、陈伟棠、廖灿。 (5)被告人廖灿辨认出同案犯黄芳元、梁新培、陈伟棠、潘启明。
(6)证人陈金添、何志郁、梁伟明、伍沛南、邓家义辨认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新培)。
(7)证人莫志强辨认“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新培)和方联五金商行内一不知名男子(即被告人黄芳元)。 (8)证人刘复汉辨认搬运A4纸的男子(即被告人廖灿)。
(9)证人熊天锡、欧阳锦英、李满园辨认王志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10)证人招伟深、侯荣杰、李明友辨认廖恒华(即被告人廖灿)和李友德(即同案犯潘启明)。 (11)证人陈志毅、吴荣清、谈培坤辨认廖恒华(即被告人廖灿)。 (12)证人叶德红辨认范远桂(即被告人范远茂)。
(13)证人李晓贤辨认王志强(即被告人黄芳元)、陈敬允、李友德(即被告人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灿)。
(14)证人黄雄坚、刘晓屹、成喆、刘伟东、江建文、张斌、李啟芬辨认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2、一组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南国中路佳翠楼15号铺即方联五金商行发现并扣押有电线套管、光管支架、荧光灯、节能灯、油漆、万能胶等物品一批。另扣押有方联五金商行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支票开户申请表、支票开户核准通知书、农行支票、顺德信用社支票等。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5月8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红英路广宏新村横街20号方联商行发现并扣押有洗发水、纸巾、方便面、花生油等日用副食品一批。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广宏新村横街5号首层车库发现并扣押有卫生巾、纸尿布等物。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联安新区三巷14号地下铺位发现并扣押有天之杰铝质天花板、天花支架、天花安装配件等物。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街办祥东路5号地铺发现并扣押有景隆牌高周波塑胶机两台、护墙漆10桶。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黄芳元处扣押的其与梁新培、陈伟棠准备用于在江门行骗的商铺的租赁合同、及雇工的身份证和其自己使用的假身份证(王啟强)。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陈伟棠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
(8)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证明上述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或销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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