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
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六) 生效力。
(七)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记帐凭证编妥后应加盖制票人印章,如非经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签章不
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帐等账册。
第二十七条 总分类帐应依每一分类帐科目设立一户,各帐户的排列,应与会计科目的次序相同。总分类帐应根据各种记帐凭证登载,每月结总一次,于年终结帐时,资产、负债各科目的余额转入下年度,收入费用各科目则应结转入本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明细分类帐可依实际需要设置,但每月需结总一次,其各明细帐的合计总金额必须与总分类帐余额相符。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类:
(一)
日报:包括银行存款日报表、各店经营业绩日报表、现金日报表、原料物品收
发日报表等。
(二)
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往来明细表、应付费用明细表、
加盟收入明细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等。
(三) (四)
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年报:包括所有月报及季报的汇总。
各类报告详见表一:《财务会计报告一览表》
第三十条 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各种会计记录产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依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格式及时编制,公司对内会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视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告种类,调整报告内容、报告格式。
第三十一条 内部管理会计报告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会计报告、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银行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会计报告,由财务处负责对外报送,在报送前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已报出的会计报告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告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表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一览表
报告类型 日报 编报部门 财务处 店管部/单店 采购部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 报表名称 资金日报 营业收入日报 采购统计日报 物品收发存日报 配送日报 报告类型 季报 资金周报 往来周报 营业收入周报 采购统计周报 物品收发存周报 配送周报 年报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资金月报表 应收帐款月报表 往来明细月报表 营业利润分析表 借款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 营业收入月报表 物品收发存月报 配送月报 采购统计月报 编报部门 财务处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单店 采购部 财务部门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单店 采购部 报表名称 资金季报表 应收帐款季报表 往来明细季报表 营业利润分析表 借款明细表 财务分析报告 营业收入季报表 库存季报 采购统计季报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资金年报表 应收帐款年报表 营业利润分析表 借款明细表 财务分析报告 营业收入年报表 库存年报 采购统计年报 周报 月报 财务处 财务处/单店 店管部/单店 采购部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 财务处 资产负债表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单店 店管部 采购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见表二:
第三十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该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十九条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预算、决算资料、成本分析报告、其他财务分析报告等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立专券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处处长或主办会计人员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
第四十二条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财务处处长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四十三条 查阅或者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
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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