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章 单店结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结算管理主要针对公司与单店营业现金的结算、公司内部各部门(包括单店)之间资金划拔、物资调配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往来结算以及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购买物品等形成的与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管理。 第六十八条 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并在备注中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往来对帐单发送给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并妥善保存对帐记录。 第七十条
各部门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往来帐务客观存在的依据如:
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帐函件、收货清单等,以备需要时作为原始单据查询。除了票据的传递、汇总外,在信息系统中也应有对每一笔结算过程的记录。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单店的结算管理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公司财务处设立收入和支出两个账户,各店也对应设立自己的收入和支出账户。
第七十二条 各店每日的营业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进入到银行的收入账户中,公司财务处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提取基础数据对各店进行核对、监控、汇总、统计和分析。
第七十三条 各店每天的营业收入由单店前厅领班填写营业收入日报表,经店经理审核签字后上报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严格监控各店的营业收入及银行存款,并将每天的核对结果及时与各店经理沟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单店)之间发生代收(付)、代垫、材料物品调拨等行为时,对代收款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代垫款项应当事先取得对方单位的书面委托;发生材料物品的调入调出时,应有相关单据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经对
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入帐。公司各部门(包括单店)之间的往来帐务应按月核对,编制调节表,双方签章确认。
第七十五条 除各店的零星采购外,供应商与公司的结算由公司财务处统一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处根据收货单位递交的收货凭证、结算单与订货合同核对无误后,统一制订结算计划,上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支付供应商结算款项。 第七十七条 在支付应付帐款时,财务人员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
发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处及各单店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消费者在各店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取得普通发票。 第七十九条 普通发票的购买和领用
(一)
普通发票由公司财务处在当地税务机关买回发票后,按顺序进行编号,在《普
通发票领用登记簿》上,逐包登记起止号码,由专人负责保管,单独设立存放地点。
(二)
各店领用发票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由各店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十条
(一)
普通发票的使用
发票必须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单位、时限、顺序一次性如
实开具。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可将价税分别填开,发票上必须加盖本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二) 保存。
(三)
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禁止在发票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
上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 告。
若发票丢失,必须在当日向财务处报告,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第八十一条 普通发票的存根保管
(五)
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定期送交财务处,以旧换新妥善保管,以便查阅。已经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报税务机关验收销毁。
(六) 手续。
办理单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留存的未使用发票需及时办理变更、缴销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及各店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处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部门的费用及各单店的工资等日常费用及大额费用的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定、统一支付,经请示公司财务处同意后或在财务处授权的范围内,各店可以用备用金支付一些零星开支。
第八十三条 各店在公司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分别办理存款帐户和取款帐户,存款帐户只存款不出款,各店每日必须将营业资金全额存入该帐户,不得坐支营业资金。各店的资金支出在报经公司财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取款帐户提取现金支付。 第八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
现金支付范围:
1.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二)
除以上规定的支付范围以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
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
各部门、单店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
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并经会计审核,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支付;各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四)
各店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的核定以本店3天以内的现金日常用量为准,
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五)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各店每天营业收入的现金应在当天送存银行,
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现金,应存入店内的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时送存银行。
(六)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检查收付款凭证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