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并形成书面的证据。由地区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严禁地区公司项目工程部自行主持召开事故鉴定会,形成会议纪要,作出对我方不利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可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应详细记录与合同约定或质量标准不符的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收到对方的业务函件后,应登记收函台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凡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重要函件,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第二十五条 地区公司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驳回相关申请;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在初审的同时收集对方的违约证据,提出初审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由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审核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核金额超过20万元的,地区公司将审核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讨论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招标的副总裁批示,并将批示意见反馈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参照补偿合同的审批权限提交呈批报告报批后签定补偿协议。严禁各地区公司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进行确认。
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实施索赔或反索赔。当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收集证据,在7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填报《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可编辑修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