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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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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抢劫、抢夺案件解释》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所以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B

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身份认定以及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成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行为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其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所以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C

19.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形态的判定以及窝藏罪的认定问题。 甲在为乙提供帮助之前,乙抢劫已经既遂,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选项错误。

被害人丙的死亡是由于乙的行为导致,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BC选项错误。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明知乙实施了抢劫行为,指使其逃跑,并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该行为成立窝藏罪。所以D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D

20.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伪证罪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所以A选项正确。

《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刑法中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所以B选项错误。

《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枉法行为,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显然,受贿1万元与将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一情节相比较,后者法定刑重,甲的行为最终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所以C选项错误。

伪证罪的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有学者认为伪证罪的主体还包括被害人)。本案中甲不属于伪证罪主体范围,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伪证罪。所以D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A

21.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逐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上述两种因为年龄或者精神状况导致被告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本题不属于这些情形,因此A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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