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
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3]82号 【发布部门】济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4 【实施日期】201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济政办字〔201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1 / 5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2〕6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源减排纳入总量减排管理考核体系。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减排任务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比2010年下降11.9%、12.0%,从我市排放结构看,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的68.6%、51.2%,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总排放量的98.75%、93.07%,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我市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减排任务目标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应当至少削减11.61%和12.25%。由于我市农业源减排起步晚、底子薄、污染防治相关措施不完善、环境监管水平低,减排工作进展较慢,截至2012年底,我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累计削减3.82%、0.95%,仅完成“十二五”任务量的32.9 %、7.76%,后三年的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我市处于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水污染治理起步早、标准高,目前全市重点水污染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25 mg/L、1.1 mg/L,工业企业几乎没有进一步减排治理的空间。因此,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已成为我市“十二五”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的主战场,直接关系到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完成。
今后,随着畜牧业不断发展,养殖废弃物产生量还将增加,畜禽养殖业减排压力持续增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2 / 5
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畜禽养殖
减排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1.61%、12.25%,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0169吨、6545吨以内,“十二五”后三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7941吨、843吨;确保列入《济宁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济宁市年度减排计划的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按期完成;2013年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液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15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液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布局,合理养殖。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按照产业发展和环境容量的要求,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提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与农田、菜地、花卉苗木、水产养殖和山林统一布局,努力做到废弃物循环利用,粪污就近消纳,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格畜禽养殖企业环境准入。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抓紧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对经多次督促仍未 3 / 5
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建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建设、运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畜禽养殖
企业,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推动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转变。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比例较低,2012年五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例均不足60%,其中,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统计口径,肉鸡规模化养殖比例仅为32%,低于全省40%的平均水平。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引导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逐步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比例。同时,要促进养殖企业由传统养殖方式向清洁养殖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等环境友好型生态养殖方式。重点扶持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发展,指导鼓励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综合污染防治技术,基本达到“零排放”,实现增量不增污。
(四)提高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水平。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总量减排相关要求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因地制宜确定综合处理利用技术模式。推行干清粪收集方式,建设完善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贮存设施,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确保2013年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液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15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液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养殖专业户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结合生态市、县、乡镇创建工作,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合理规划建设区域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厂;组建畜禽粪便收集清运专业队伍,配备清运车辆,实现畜禽粪污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五)强化畜禽养殖减排监督管理。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和市环保局定期调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对年度畜禽减排项目实行定期和 4 / 5
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排
放污水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以上工作结束1周内,责任部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畜禽养殖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加强资金政策扶持。市财政、发改、农业、畜牧兽医、环保部门联合研究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优惠政策。加大畜禽养殖减排投入,出台畜禽养殖业减排考核办法,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减排成效得到认可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进行奖励。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统筹安排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沼气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资金。加大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 四、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列入济宁市年度减排计划的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按时完成。
(二)市直有关部门。 1.市发展改革
5 / 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