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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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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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