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最
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办发〔XX〕7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为更好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XX〕30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审计厅出台《意见》,着力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对坚持依法审计,明晰各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构建全方位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和新使命,审计工作已进入以促进完善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新阶段,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提升政府投资建设效益、保障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要求投资审计必须改变传统模式,推进转型发展,聚焦促进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力度、提升政府投资绩效、推动健全完善机制制度方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各
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审计监督的系列部署,持续深化审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
二、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工程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审计机关要坚决退出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明晰各方权责,推动建立各行政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的政府投资领域全方位监管体系,有效促进各参建单位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共同筑牢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防线。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并及时审核和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加强对下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报财政部门批复,并对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按照全覆盖、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有计划的审计监督。
(三)清理规范制度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新增工程量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才能付款”等限制民事权利和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立即清理和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不得再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机关尚未出具结论或其它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四)科学制定计划,严格计划管理。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根据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对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年度投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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