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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民法总论 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21:31:4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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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变更,要求必须遵守,即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任意法所规定的事项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即任意法仅作为当事人意思之补充。民法兼有强行法规范和任意法规范。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民法适用在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例外规定。只有在不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才适用一般规定。

(四)具体规定优于原则性条文:凡对该事项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具体规定。无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原则性规定。

(五)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六)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十、民法的解释 (一)概念

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 (二)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2、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 3、广义解释与狭义解释 (三)民法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法意解释 4、扩张解释 5、限缩解释 6、当然解释 7、目的解释

本章思考题:

1、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民法的本质(简答)

3.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功能及体系 (简答) 4、民法的适用范围 (简答) 5、民法适用的原则 (简答)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一种社会关系(发生于人与人之间)

2、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3、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五个部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近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或对象。这种事物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与人身利益四类:

也有人认为,劳动力、财产权利、某些法律关系本身等,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 民事权利的发生

民事权利的发生也称为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民事权利归属于某个或某几个民事主体所拥有。包括绝对发生与相对发生。

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的、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就权利主体而言,则为权利的原始取得。

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就权利主体而言,则为权利的受继取得。继受取得以权利内容是否发生变化分为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以义务是否随同权利一起转移而分为概括型继受取得和特定型继受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存续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民事权利并不消灭,而其主体、内容或效力发生了变化。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本身与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形。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权力本身的终局消灭。相对消灭,指权力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

以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大类。

自然事实是指除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状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的继续占有。

人的行为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依据不同标准可将行为作不同分类,如依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意思状态不同,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依合法与否,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依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依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单一事实与结合事实

一般而言,一个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某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这个法律事实称为单一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这些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称为结合事实,即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拓展: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是学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通说是三要素说,但也有四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与五要素说。

第三节 民事权利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含义有四:

1、 特定利益是民事权利的内容或目的。 2、 3、 4、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分为五类:物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

(二)学理上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作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非财产权、混合型权利(兼有两种性质的权利) 标准: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

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混合型权利两者兼有,如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变动权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依变动的法律关系不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基本方式。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民事权利的范围或限度。 法律之力意味着权利实现的保障性。

同,可以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对世权与对人权) 标准: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指的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标准: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从权利的变动,原则上依附于主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标准: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专属权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专属权以外的是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标准: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利

标准:民事权利的派生关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P256)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 权利行使与权利享有不同。

权利行使与权利主张不同。 权利行使与权利实现不同。 (二)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三)民事权利的救济

当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民事主体可进行自力救济也可请求公力救济。

所谓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保护民事权利。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所谓自力救济,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又称私力救济。主要包括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

1、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情形紧急无法请求公力救济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与毁损或拘束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 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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