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
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第六条 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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