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
·9·
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 ·10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11·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