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二级焊缝应做探伤试验(一级100%、二级20%,三级只做外观检查);
4.节点承载力试验(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设计有要求时);
5.防腐、防火涂料作涂层厚度检测,防火涂层应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做。
第五部分 工程质量验收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结构实体检验: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是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测。
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36
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组织:结构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内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当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其它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规范规定。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合同作出相应的规定。
方法:混凝土强度:留置同养试块、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钢筋保护层:非破损(钢筋保护层测试仪)或局部破损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法校准。
检验: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见证检测的资质),并提供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需注意几个问题:
1.考虑到现在有些施工及监理单位工作不是很完善、很到位,结构实体检验组织不严谨,所留置的试块不能真实反映结构实体质量。部分市地规定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采用无损法进行抽检,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指定部分构件,这种检测也属于主体混凝土强度抽检,是结构实体质量验收的一部分。
2.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监督导则)。
监督检测是监督机构采用科学的手段,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随机抽查,是监督手段的一部分,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作为监督验证的参考,不是结构实体验收的一部分。
监督检测的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37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当监督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监督机构将要求有关单位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鉴定检测。
三.室内环境检测: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医院手术室)。
室内环境污染: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如由燃烧、烹调、吸烟、外购家具及家电等所造成的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之列。 主要控制的污染物:氡、甲醛、氨、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民用建筑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强条)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时,应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强条)
4)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强条)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主要从建筑和装修筑材料来控制,这就需要资料员在收集资料时,要根据规范查看一些材料检测报告的
38
检测项目,是否有应控制项目未检测的。不符合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2.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强条)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行少于3间。
4)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强条)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要求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强条) 6)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下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四.质量验收划分: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验收层次: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2007年新增加)。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
3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