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的要求。( )
23.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 )
2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
2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动车检验均要拓印膜)等资料,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
26.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测试加载制动率和加载制动不平衡率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实施之前,按照检验空载制动率和空载制动不平衡率的要求执行。( )
27.重中型自卸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使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 )
28.整备质量测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双联和三联的各并装轴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 )
29.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平稳、直线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平均示值。( )
30.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外廓尺寸。( )
31.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
32.GB21861-2014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
33.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 3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
35.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36.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 )
37.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可以使用可拆卸号牌架,但不可使用可翻转号牌架。( )
38.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 )
39.GB21861-2014中提出的“加载制动”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只需检验“空载制动”。( )
40.GB21861-2014提出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间隙仪、用于举升加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等检验装备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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