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1]4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2 【实施日期】2011.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珠府办〔2011〕4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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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区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其中: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 2 / 3
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
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政府根据其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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