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接成短路。
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⑵、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⑶、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⑷、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不得同任何导电、带电体接触。
⑸、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⑹、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⑺、联线完成后,放炮员边检查边撤退,无问题后由放炮员在地面起爆放炮。
5、放炮
⑴、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制作引药、装药放炮必须由放炮员进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和3级煤矿许用的乳化炸药。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不准超过130ms。
⑵、必须采用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
⑶、炮眼长度小于0.6m时不准放炮。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一次装药多次放炮,炮眼封泥长度不准小于500mm,严禁用煤粉,块状或其它可燃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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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封口,无炮泥和封孔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⑷、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⑸、连线放炮,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⑹、放炮必须使用MFB-200型发爆器放炮,严禁用矿灯等其它方式放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得小于300m,放炮地点在距警戒地点不得小于300m。
⑺、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⑻、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⑼、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⑽、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并派专人到可能通往爆破点的岔道口设岗警戒、堵人,设岗地点必须设在防突风门外新鲜风流中,且距离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少于300m,班长必须亲自检查撤人和设岗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⑾、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30分钟后,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洒水降尘,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残(拒)爆、瞎炮等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⑿、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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