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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②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③)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④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⑤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⑥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3、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
在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
4、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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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5、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
①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②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的应用 1、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法。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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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积更佳)、疾病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案。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2、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三、监督管理
1、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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