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妇幼安康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组织实施妇幼安康工程项目的通知》,在我省妇幼安康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我省妇幼安康工程“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到2015年,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5%、97%;到2020年,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8%、99%;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
死亡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对我省农业户籍、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
(二)项目内容。 1.服务项目。
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要达到国家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各定点助产机构根据产时需要,实施基本服务项目,保障住院分娩质量与安全。
2.限价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限价标准,确定本地区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标准。
3.定点机构分娩。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县、乡两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住院分娩补助的定点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将定点医疗卫生机
构名单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助产机构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农村住院产妇提供规范、安全的医疗护理服务。
4.强化产科质量管理。
各地要加强产科质量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资源分布及产科能力水平,设定本地区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剖宫产率控制标准。如需实施对孕产妇实施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内容,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5.补助标准。
各地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每人次不低于500元。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50元/人,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补助50元/人(江门开平、台山两市按70%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足部分列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解决。
6.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
各地根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鼓励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统筹管
理,也可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经审核直接拨付给定点机构。
三、管理与监督
(一)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落实相关经费;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产科质量的管理,按照助产技术规范,制定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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