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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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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穗科创字[2016]27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6〕275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挥“天河二号”效能,切实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现将《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专此

附件: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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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天河二号”广泛应用效能,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及《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超算服务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向我国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及众创空间发放的,用于购买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开展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超算服务券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企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二)众创空间:已纳入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且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为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超算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2 / 3

第五条 超算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超算

服务券仅用于申领企业、众创空间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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