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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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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0-08-31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

到户价随上游天然气价格相应调整 车用天然气与汽油零售价挂钩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自即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我省将建立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而车用天然气也将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按照《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建立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不向用户单收

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

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车用天然气价格随汽油零售价联动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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