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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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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6〕15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申报

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精神,规范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以下简称“共建园区”)设立工作,根据先由各地申报、然后再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共建园区的设立必须严格执行苏政发〔2006〕119号文件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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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建园区必须在国家已经审核公告的苏北地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用地手续完备。

(二)共建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园区管理运作规范。

(三)已编制共建园区规划,并根据规划和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申报表;

(二)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共建园区总体规划和首期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共建园区合作协议;

(四)共建园区所在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如共建园区规划、范围、产业定位与所在开发区原有内容发生变化,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五)共建园区管理办法及成立管理机构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由共建园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具文申报。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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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批复,抄送省有关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南北挂钩共建园区,均可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共建园区经批准后,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共建园区建设必须坚持环保优先和节约优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严格禁止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进入共建园区。

(三)共建园区认定后1年内,建成区面积要达到首期开发面积的20%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达50%以上。

(四)省外经贸厅负责共建园区的业务管理。各共建园区管委会按开发区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园区生产经营和建设发展情况。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共建园区的运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江苏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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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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