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5万元。试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收入基数=8000-7-20-38+47+23=8005(万元) 8005×5‰=40.025(万元)>45×60%=27(万元) 准予扣除2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例题】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 【解答】
A企业的股东没有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符合特殊重组条件。B分公司评估增值的200万元不计算转让所得。分立企业C接受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须以其的账面净值400万元确定为计税基础。今后,当C企业处置资产时,只能按400万元计算资产处置成本,实际上是将A企业资产增值没有实现的所得额放在C企业来实现。 【法规】被分立企业A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C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果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如果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解答】
如上例A企业的股东不需要放弃A企业的旧股,取得C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在A企业股权的成本,10000股C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
2.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新股的计税成本=200×600/1800=66.7(万元),即4位股东在总公司和C公司分别占有133.3万元和66.7万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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