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细化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条件,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管理,提高许可证办理效率,促进我市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2、《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表》。
3、规范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查验正件,提交复印件)。规范的鱼池承包合同书系指:须经区县或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4、水域界至图一式两份。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土地规划部门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生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二、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淮安市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养殖场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一式三份);
5、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技术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
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场职工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7、亲本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9、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要求的照片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0、用户应用证明及反馈书; 11、其他。 (三)办理程序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产苗
种生产许可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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