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目录:
第一部分 学习过程评价考核大纲
一、 课程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基本要求 二、 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 考核方式 四、 评分标准
第二部分 综合考核部分考试大纲
一、 课程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基本要求 二、 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 考核方式 四、 考试题型
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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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学习过程评价考核大纲
一、 学习过程评价的本课程的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之一。
该课主要介绍《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分析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所需的基本技能,为学生的专业法律思维的培养、专业的法律技能的提升和全面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基础。本课程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把学习与实际问题的分析联系在一起,也注重学生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技能。
本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理论和知识及分析技能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分析,并能逻辑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为以后进行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提供基础。
二、 学习过程评价的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一)课程内容
1.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3.以“亲亲”、“”为原的的礼治。 4.周公“明德慎罚”思想。
5.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6.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7.邓析“不是礼义”思想。
8.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9.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0.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11.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2.老子的法律思想。 13.庄子的法律思想。 14.法家的法律思想。
15.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1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17.《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18.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9.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20.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21.辽、金、元时期的法律思想。 22.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23.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24.天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25.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6.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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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28.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 29.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二)考核要求
1.巩固学生已经学过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理论、知识和技能。
2.能够运用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历史和当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和现象。
3.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的新发展,初步具备运用专业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知识分析和解释热点社会现象的能力。
4.能够运用所学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知识,结合其他法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进行综合分析法律问题。
5.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和知识进行初步的运用文字表达和调研和科研的能力。
三、学习过程评价的考核方式
1.论述 (小论文)
就某个中国法律思想史问题,通过已经掌握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和知识,结合资料的查阅,写出一篇2000字以上的研究论文。
2.案例分析
就某个社会现象或者事件,运用所学过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理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分析可以采取课堂讨论并形成书面案例分析的方法。课堂案例讨论必须保证每个同学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书面案例分析至少要保证2000字以上。
3.中国法律思想史前沿问题思考
可以采取课堂讨论或者书面的形式,就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热点问题,进行思考和辩论,以探求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真实和意义。课堂讨论要保证每个同学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形成2000字以上书面讨论稿。
三、 学习过程评价的评分标准
学习过程评价的评分标准也采用分数制度,满分100分。可以按照学生的评价结果分为以下几等: 1.优秀(90分以上)
观点正确,论述充分,资料充实,结构合理,论证有力。 2.良好(80—89分)
观点正确,论述比较充分,资料相对比较多,结构不存在很大问题,结论基本合理。
3.中(70—79)
观点基本正确,论述比较充分,资料不很多,结构基本合理,结论较符合逻辑。
4.及格(60—69)
观点不够明确,论述不很清楚,资料缺乏,结构不清楚,结论尚符合逻辑。 5.不及格(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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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明确,论述不清楚,没有查阅资料,结构混乱,结论不符合逻辑。
第二部分 综合考核部分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课程基本要求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我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纳入考试计划,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掌握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知识,日益成为各类法律专业人员为提高专业素质而不可或缺的知识要求。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辨别并吸收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服务;扩大知识领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解,以提高政法干部的业务素质;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着重了解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 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二)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3.“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4.“率民以事”的含义。
第二节 西周“”的君权神授说 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说的内容。 3.“以德配天”的含义和目的。 4.“以德配天”的重要意义。
(三)重点与难点 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2.“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3.神权法思想产生的根源。 4.商代神权法思想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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