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 质量否决权制度
1、质量否决权是以兽药质量标准、GSP及其实施细则和兽药经营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对兽药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实行否决,由质量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兽药质量和环境否决权,兽药经营部办公室行使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否决权。
2、质管部门对进销存过程中的兽药管理问题享有裁决权,对下列情况实行兽药质量否决时,有关部门不得购进、入库和销售。
2.1 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供货单位购进兽药; 2.2 没有法定质量标准的兽药;
2.3 没有生产厂牌、批准文号、商标的兽药; 2.4 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兽药;
2.5 其它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质量法规的兽药。
3、环境质量是保证经营兽药在经营过程中保持其安全有效的物质基础,质管部门应制订环境质量考评标准,对环境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否决。
4、服务质量是关系到兽药经营部信誉的质量活动,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考评标准落实用户访问等管理制度,对服务行为规范,特别是服务差错予以否决。
5、应制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考评标准,对影响兽药经营部工作质量及经营兽药质量的行为和问题予以不同程度的否决。
6、实行质量否决时由质量管理部门或兽药经营部办公室发出否决意见书或通知书,各有关部门及药店必须遵照执行,否决的主要内容有:
6.1 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评审或考察的基础上提了换厂停止购进; 6.2 对销货单位的选择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停销;
6.3 对来货经验收、复检不合格的兽药予以报损、销毁;
6.4 对库存兽药经养护检查,复检不合格的兽药决定停销、报损、销毁; 6.5 对售出兽药经核实质量问题后予以追回;
6.6 对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查出有质量问题的兽药予以处理; 6.7 对不适应质量管理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用具决定停止使用并提出添置、改造和完善的建议;
6.8 对服务质量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户投诉经查实后予以处理; 6.9 对工作质量在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7、质量否决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7.1 向业务经营部门发出供货单位换厂或停购通知书; 7.2 向业务经营部门发出销售单位停销通知书; 7.3 向有关部门发出兽药停销通知书;
7.4 向有关部门发出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7.5 向有关部门、个人发出质量监督处罚通知书; 7.6 向兽药经营部办公室发出质量否决处分意见书; 7.7 提出纠正错误意见书。
8、各部门对查明实际或潜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以防再犯。
9、质量否决考核工作应与质量方针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其中占否决性地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执行奖惩制订,对各管理部门和员工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的成绩或出现的问题,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报经理批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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