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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下的情理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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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下的情理推断

作者:赵毅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疑罪从无是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刑事审判中的疑点更加容易引起关注。对证据的理解、对法律的适用的理解甚至是对社会政策的理解,都是形成“疑罪”的原因。而司法对待“疑罪”最终的态度,还是需要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才能有最终的结论,审判人员在对证据、法律、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将采纳情理推断的审判方法。 【关键词】疑罪从无;自由心证;情理推断 一、疑罪从无原则

长期以来,疑罪究竟从无还是从有从立法层面上看属于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问题,而从更广阔的社会管理的角度上思考该问题,则属于社会在行为控制尺度方面的政策问题。这也正是刑事司法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疑罪”的认定,先后经历过“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疑罪从无”等几个阶段,并都作为特定社会背景或特定年代下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

刑法通常以刑事打击为手段,通过刑事审判为平台,实现刑法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作用。因此在研究“疑罪”究竟是从无还是从有,实际上是在解决这样一个命题:对于涉嫌“疑罪”的犯罪嫌疑人究竟应当进行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当涉嫌“疑罪”的被告人已经卷入刑事诉讼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已经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如果刑事审判程序就此结束,那么刑事法律的一般预防目的已经达到。在此基础上发现案件存在疑点,是否有必要让刑事审判程序继续下去,是否有必要用有罪判决的方式,更进一步地对被告人起到刑法特殊预防的效果。 二、认定疑罪的标准

(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均不足而造成的疑罪

刑事证据是刑事判决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就“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这一规定较为严格地对刑事证据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四十二条的查证属实,同样适用于对有罪证据的查证属实和对无罪证据的查证属实。

犯罪的复杂性和刑事侦查的事后性决定了,在刑事侦查工作开展时,许多证据已经无法查证属实,或出现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同样充分的情况。[1]以刑法中常见的诈骗罪为例,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点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如在行为人涉嫌以借款投资为名而实施的诈骗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侦查时至少应当查明以下两大事实:(1)被告人以投资为名向受害人借款时陈述的款项用途是什么;(2)被告人在借得款项后的实际用途又是什么。只有在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所陈述的借款用途和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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