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续聘
职务聘期结束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提名意见(县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由上级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进行提名)和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副职人员的提名意见,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制定续聘方案,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决定后,公布续聘人员名单,办理续聘手续。绩效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续聘。
(二)提拔聘任
1、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群众推荐拟提聘人选。
2、在群众推荐的相关人选范围内,分管领导提名拟提聘部门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县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由上级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进行提名),部门负责人提名拟提聘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门。
3、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汇总拟提聘人员名单,综合群众推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各种情况,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决定;涉及人员跨部门、跨单位调整、提聘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4、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根据提名意见,研究确定拟提聘人员名单。
5、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提聘人员进行考察,汇总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
6、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人员提聘方案。
7、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党委决议履行公示、报批、任免相关手续,其中,任前公示原则上应在7天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职务任免相关手续。
(三)竞聘程序
1、竞聘岗位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确定。 2、成立竞聘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领导组成。
3、公布竞聘岗位和要求。
4、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竞聘试题及评分标准。 5、报名参加竞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6、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一般要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并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确定初步人选(参加同一职位竞聘的人员须在2人以上)。
7、人力资源部门对评审小组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后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决定。
8、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竞聘情况,确定人员竞聘结果。
9、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党委决议履行公示、报批、任免相关手续,其中,任前公示原则上应在7天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职务任免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部门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提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逐级进行,并经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通过。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提聘职务,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选拔程序,并进行公示,经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现有职务: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1年中因病或非工伤,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6个月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请求,并经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批准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三十六条 职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须报上级公司审批、征求意见、备案的,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审批、征求意见、备案。其中:
1、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内控合规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人选的任免须报总公司审批。
2、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部、客户服务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省级分公司审批;个险销售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保险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级分公司对口销售部门意见并备案。
3、县支公司个险销售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保险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需征求地市分公司对口销售部门意见并备案;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免,需经地市分公司班子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省级分公司审批,或由经授权的地市分公司班子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级分公司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县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免,需经市分公司审批。
第五章 领导人员聘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领导人员”主要指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地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十八条 聘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工作需要、按岗聘任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选聘的原则; (六)严格职数原则。
第三十九条 聘任一般分为续聘、提拔聘任、竞聘三种方式。 (一)续聘是指聘期期满后平职继续聘任; (二)提拔聘任是指由现任职务提任高一级职务;
(三)竞聘是指在公司内部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开选拔。
第四十条 地市分公司的总经理每次聘期为2年;地市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每次聘期为1年。
第四十一条 聘任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决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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