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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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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一)提名: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提名并形成决议。

(二)批准:委托人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三)公告:由委托人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 (四)提高信托报酬标准;

(五)变更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原则; (六)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受益人、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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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次级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投资决策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受益人大会授权,行使本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力。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信托计划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受托人委派3人,聘请外部专家2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由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任其继任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信托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二)批准本信托的投资策略和运营规则; (三)全面负责信托管理决策和运营监督;

(四)代表信托做出投资决策、后续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退出决策; (五)批准信托分配政策和方案,及信托单位的提前结束或延期方案; (六)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或其他商业计划;

(七)批准经营管理委员会建议的独立审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专业服务机构;

(八)批准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的董事任免。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由下列人员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过半数委员;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投资顾问必须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与会议所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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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对投资项目或者方案进行表决;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亲自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一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表决事项经3/5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表决结果或者以通讯方式送达的表决意见决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各个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八)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 四、投资决策的备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均须提交XX信托内审稽核部及合规法律部备案,以便其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本信托计划在项目投资和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拟聘人员名单及简历

本信托计划由 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 以及 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信息还在商讨过程当中,待公司最终确定后补充

十、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除非委托人或者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受托人/管理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二)投资顾问管理费;

(三)银行保管费、信托发行费用; (四)相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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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费用、信托受益人大会费用,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六)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七)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股权时产生的印花税、交易税费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二)-(八)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 三、信托各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信托报酬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管理费用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信托其他费用于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及收益中扣除。 四、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如信托计划延期,则按照原有费率于当个信托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计提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

(四)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不予退还。

十一、信托计划风险及对策

(一)行业政策及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与整个市场波动相联系的风险,它是由各类因素的共同作用,并通过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并购价值或者企业股权价值等方式来体现,从而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的变化。行业政策导向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风险是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团队将强化对宏观经济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市场研究,加强对投资项目相关行业整体状况的研究和跟踪,增强对行业政策导向及市场风险的识别和判断能力;避免投资集中于可能受行业政策影响较大因而面临较大市场风险的地区或者项目;积极将部分资产配臵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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