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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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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申报2012年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

示范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要求

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可以是设计阶段、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

按70%或高于70%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按现行节能50%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既有居住和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新建或既有民用建筑,其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 4、绿色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

建筑规模: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须大于50000平方米。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建筑规模:住宅小区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公共建筑大于20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建筑规模:新建建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应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或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的项目,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应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应不低于45%;居住建筑每户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制:集热面积应不小于3㎡(对70 ㎡小户型建筑,集热面积应不小于1.5 ㎡),集热水箱应不小于150L(对70 ㎡小户型建筑,集热水箱应不小于110L)。 (2)申报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示范项目装机容量应不低于50KWp;单晶硅组件效率应不低于16%,多晶硅组件效率应不低于14%,非晶硅薄膜组件效率应不低于6%;光伏系统第一年的年发电量应不低于安装量的75%。

(3)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应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应不低于3.5。公共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制冷量应不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冬夏季的热平衡措施。

(4)利用电进行采暖的项目,应采用谷电时段全蓄热方式,并应提供谷电蓄热计算报告。 (5)应采用符合国家节能产品要求的空调设备。 4、绿色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

5、对单个项目同时符合两个扶持标准范围的,只能享受一项补助;

6、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地方须配备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已得到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7、经批准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签定“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管理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8、示范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9、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应当根据《关于本市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规定的通知》(沪建节办[2011]2号)和《关于将建筑能耗监测信息接入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的通知》(沪建节办[2011]4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数据传输到上海市能耗监测平台。

10、项目申报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五、申报程序

示范项目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申报,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jsjtw.sh.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由市建设交通委分别授予“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上海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上海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相关证书。

对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示范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确认。经市节能减排办确认的项目,向市财政局申请分两期拨付批准资金,其中合同签订后拨付首期;项目竣工后,经测评、评审、批准后,再拨付尾款。 六、申报材料要求

在提交申报材料中应有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通过初审后填此表); 3、通过申报信息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

凡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可申报。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联 系 人:朱应仕、冯君 联系电话:54614788-5043、5063 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8室

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 申报信息数据采集软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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