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标准或本通知规定计算;因咨询企业原因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企业应当退还委托人未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费用,并出具已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成果文件。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省内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按照企业承揽咨询业务的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工期等要求自行制定本企业相应的收费标准报协会相关机构备案后实施。
省直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我会备案;各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送所属地设区市我会联络处备案。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按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备案的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社会和协会的监督。我会或我会各设区市联络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各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执行情况对照检查;凡发现存在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20%幅度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我会将一律按江西省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予以惩戒,并纳入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联动。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doc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费率:‰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序号 1 2 3 4 5 清单计价法 咨询项目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或审核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或审核 收费基数 200以内 投资额 投资额 投资额 中标价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送审工程造价 核减额 投资额 实际吨数 鉴定结论造价 每工作日 14 13 12 6% 11 10元/吨 2-4%(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文) 1600-2000元/造价工程师*每工作日,1200-1500元/造价员*每工作日 (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 10 9 8 4.5 4.3 4.1 3.9 3.7 3.5 3.3 1.5 1.7 2.3 3.2 2.8 200-500 1.4 1.6 2.2 3.1 2.7 500-1000 1.3 1.5 2.1 3.0 2.6 1000-3000 1.1 1.3 1.9 2.8 2.4 3000-6000 0.9 1.1 1.7 2.6 2.2 6000-10000 10000以上 0.7 0.9 1.5 2.4 2.0 0.5 0.7 1.3 2.2 1.8 招标控制价(或预算)、 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 价或预算,但不含工程清单编制)6 编制或审核 定额计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 7 价法 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8 竣工结算审9 核 10 11 12 13 竣工结算编制 基本收费 核减另收费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技术咨询(计时服务)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
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 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
+7.40万元=19.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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