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
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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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第四条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2 / 4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
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
(四)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 (五)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六)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
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 (四)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
矿井应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存在老空水害的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 3 / 4
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物探设备要配备至少1台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仪器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雨季巡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进行采掘活动。存在老空透水危险的区域,应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或者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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