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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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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

(2020年7月阿勒泰)

第一种 矿业权转让治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可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腔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碰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熟悉,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大体概念

(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点,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那么。设立矿业权能够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可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必然是探矿权人,在显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弄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记录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记录后,许诺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反映的是采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八)采矿权申请人:规定矿山开发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九)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记录的法人。

(十)采矿许可证:是指采矿记录制度的要紧内容,是国家在准予采矿记录后,许诺采矿者从事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

(十一)矿业权的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依法将其所有的矿业权让渡于他人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是矿业权人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转移。必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让人必需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二、受让人应具有法定条件; 3、必需经依法批准。 二、矿业权转让的治理

矿产资源治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记

录治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记录治理方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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