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茶法改革
一般研究者认为茶叶虚估是雍熙入中以来的积弊。实际上北宋初期茶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茶叶停积难售的问题,至道二年(996年)杨允恭改革江淮盐法、咸平年间西北二边战事并发以后虚估问题才日益严重。这个问题笔者已在《论北宋初期的茶法》(载于《夏门大学学报》1999.1)中论述过。可以说林特茶法改革是为解决虚估问题的第一次改革。改革的直接原因就是茶叶的虚估之弊。 宋真宗即位不久宋夏、宋辽战争相继爆发,边费支出骤长,沿边折中对茶叶的需求也大增。政府因入中军需的急迫,不得不以高额加饶虚估招诱商人。江淮禁盐以前,即至道以前“边境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以为二千”。(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虚估只是两倍多。江淮盐禁,即至道以后,达到“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给茶直百千”。(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更有“国家募人入粟,偿以十倍之直。”(注:《长编》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虚实价之比从5:1至10:1。至道以后茶叶的虚估为7:1左右是一般情况。丁谓任三司使时“尝计其得失,以为边籴才得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注:《长编》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壬午。)
茶利流失到商人之手,政府损失巨大,这是虚估带来的最大弊病;其次造成茶引过剩,使“沿江榷货务交引坌至,茶不充给,计岁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偿其数”。(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入中商人不能兑取现茶;再次,使茶叶相对价格下降:咸平六年(1003年)时镇戎军每斗米价714文,茶一大斤(合四市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计1107文)。茶价差异较大,如以端拱二年(989年)张洎所说官卖价每斤960文,则一大斤茶值3840文,而且镇戎军米价已是虚估,内地米价只有每斗三十文左右。针对于此,梁鼎说:“倘不釐革,必恐三二年后茶盐愈贱,边食愈亏。”(注:《长编》卷五十四咸平六年正月壬寅。)官商都受其害。“于是缙绅之列伏閤以论奏,草菜之士抗章以上言”,要求改革旧茶法,重定“经久之规”、“酌中之法”。(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改法已成必然。
咸平六年宋夏交好,景德元年(1004年)宋辽结盟,为改法创造了契机。此时“和好罢兵,边储稍缓,物价差减”。(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于是“言事者多云榷法非便,遂命林特等议更其法”。(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着手改革茶法。
但这次改法从一开始就被丁谓集团利用,成为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手段。丁谓是真宗朝的权臣,历任三司使、同中书门下平章,封晋国公。景德初与参知政事王钦若、直史馆陈彭年、宫苑使刘承珪、盐铁副使林特军结成群党,横行朝中。五人皆以奸邪险伪著称,时人谓之“五鬼”。崇仪副使李溥也是这个集团的干将,
成为新茶法的主要执行者。丁谓等人迎合宋真宗在澶洲之盟后惊魂甫定,既不敢轻言战事又想掩盖城下之盟侮名的心理,极力粉饰太平,怂恿真宗举行东封西祀。“真宗封泰山、祀汾阳,而天下争言符端,皆钦若与丁谓倡之。”(11)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真宗东封泰山,后又西祀汾阴、南谒太清宫,并修玉清昭应宫,频繁祭拜上帝。宋真宗并未达到国泰民安、四夷怀服的标准,因而他的封禅也与汉唐历次封禅不同,显得尤为神秘、繁缛,持续时间长、耗费巨大。不仅弄得“一国君臣如病狂然”,(注:《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二《天书封祀》“陈邦詹按语”。)而且费用高居不下。
丁谓等人为真宗策划这些活动,首先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准备,特别是要聚财于京师。以澶渊之盟后王钦若等人就开始敛财筹备。林特、李溥就是两员聚财干将。“丁谓以符瑞土木迎帝意,而以(林)特有心计,使干财利佐之。然特亦天性邪险,善附会,故谓终善特。”(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林特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以下同)。)而“(李)溥辈虽无学,至于金谷利害必能究知本末者”。他“久专利权,内倚丁谓,所言辄听”,“与丁谓相表里”。李溥与林特是姻亲,溥曾“私役兵为姻家林特起第”。(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传》第9940页。)景德二年真宗命林特、李溥、刘承珪主持改法。他们“悉索旧条制详定,特呼豪商问讯,别为新法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新法主持者之一,也是“五鬼”之一刘承珪在西祀汾阴时任发运使,李溥在东封西祀中都任行在三司使,负责供给所需,正说明其改法的目的。在这个集团把持下,新茶法不仅弊端很多,而且对其再次改革阻力重重。 景德二年五月林特茶法开始施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限定了加饶数额。“于京师入金银绵帛直钱五十千者给百千实茶,若须海州茶者,入见缗五十五千。”河北、河东、陕西缘边、次边入中实值与虚估之比分别是50:110、50:105;50:108、50:106;50:115、50:110。三路近地皆如京师之制。即50:100。(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0页。)京师与沿边虚实之比限定在2:1左右。景德二年五月令不许河北次边及河东缘边、次边入中算海州茶,同年九月两路与陕西皆可算海州茶,虚实比为100:5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六)。
2.中央派提点官加强场务管理。“景德改法之后常遣使臣三人分场提点,率以三年一替。”后因提点官在任日久与场务官交熟,无所作为,又改为“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场务买纳,并与逐场隔手算买”。(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且定“监买官赏罚之式”,及额而有羡余者,理为课绩。(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
3.茶税统一交到京师。“茶商所过当输算,令记录,候至京师并输之。”(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至京师榷货务者量抽十分之一,俟其到各务买茶时分三年偿还。(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这是商税外的征敛。
4.贱价收购旧交引。改法之初“元定百千交抄,官给十九千”,但豪商从中炒卖,“折其价值既贱市之”。政府又降低收购价,“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此后收购价一再下降至有每百千才直九千、八千、乃至五千者。
5.定商人以新旧引对带折纳及逾期贴纳法。规定:“自新法之行,旧有交引而未给者,已给而未至京师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数,折纳入官。大约商人有旧引千贯者,令依新法岁入二百千,候五岁则新旧皆给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榷货务卖茶以商人到务先后为序:“诸榷务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执引到场务算茶定有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复令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2页。)
6.分等收购,等外纳官。园户“所造入等则给价值,不入等既不许私卖,亦皆纳官”。(注:《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从林特茶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它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只是对茶叶折中法,即茶叶销售制度的改革,而不是茶叶产销管理体制的根本变化。所以史籍又称其为“折中新法”。(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宋初以来的榷茶制就是政府垄断收购,由榷货务和山场批发给商人销售。批发的方式就是招诱商人至京师和沿边入中,然后以茶折中。这种制度在宋初有个一次根本变革,即淳化三年淮南的贴射法。而林特茶法仍沿袭由官府垄断收购和批发的榷货务山场制。批发的方式也仍是以茶用于京师和沿边折中。《文献通考》卷十八评述榷货务山场制下茶叶销售制的弊端在于“以茶引走商贾而虚估加抬以利之”,致使茶叶“遗利在民”,对它的改良“大概无过李谘林特二法”。李谘法指天圣元年(1023年)实行的现钱法,现钱法虽仍有虚估,但使茶叶与沿边入中脱离直接关系,解决了茶叶的虚估。而林特法“犹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则是去虚估加抬未远也”。马端临的这一看法是正确的。林特茶法只是降低了虚估,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虚估问题。
其次,为聚财于京师服务。林特法对京师入中的加饶有大幅提高。宋初商人入钱京师,每缗加饶二十文。(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以后有所提高,但一般远低于沿边加饶。林特法京师加饶与沿边基本接近。商人赴京师入中的费用和风险大大低于沿边入中。在基本接近的加饶下商人当然乐于到京师入中。茶法改革成为聚财于京师的手段。将茶商税统一交于京师也是聚财于京师的手段。
再次,加重对园户和商人,特别是小商的剥夺。旧引的对带折纳、持引算茶的立限贴纳、低价买引等都是剥夺商人的利益。立限贴纳对小商尤为不利:“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茶引)于豪商。”(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臣僚说“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自行。”(29)林特茶法也损害了园户的利益。真宗认识到按等收茶的规定:“过于严急”,“若令一切精细,岂不伤园户邪?”
改法次年曾令“事宜即裁损,务令便济”。(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
总之,这次改革只是茶叶折中法的变动,即降低了虚估,而不是茶叶管理体制的根本变革。它主要以聚财,特别是聚财于京师为目的。 1.林特茶法的利弊
林特茶法将沿边入中的虚估以7:1左右降至2:1左右,减少了政府茶利的损失。又通过对带、贴纳、收购旧引等措施剥夺商人和园户的利益。使茶课在短期内有显著提高。林特在《茶法条贯·序》中说,改法前茶课“岁收钱七十三万余贯”。(注: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十六《财赋门·役类》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7册。)《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66景德四年八月已酉条载景德元年、二年、三年茶课分别为569万贯、410万贯、285万贯(《宋史·食货下五》年载元年、二年与《长编》同,三年为208万贯。而《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4称景德二年三年两年共收709万余贯、《群书考索后集》卷56所载与《长编》同,此据《长编》)。景德元年课数无疑包含了虚估,若按改法前7:1的一般虚实价比算,该年实课仅为80万贯,与林特所言73万贯相近。但景德二年、三年茶课也包括了虚估,(台)朱重圣先生认为这两年课数“实际均为实课,不包括虚钱”。(见《北宋茶叶的生产与经营》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304页),是高估了改法后的茶课。新法颁行于景德二年五月,则五月以前茶课仍包含改法前的高额虚估,五月以后的茶课则以新法拘收。该年的410万贯课数包含两种虚估额,无法折算成实课。李谘在折算仍行林特法的天禧五年(1021年)淮南茶课时采用了100:55的虚实比率(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5)。这与景德二年五月及景德二年九月法令规定的比率基本一致。若以此折算,则景德三年285万贯茶课中实际课入为156万余贯,超过了咸平元年所立茶额139万贯(此额从咸平元年至嘉祐三年沿用),更远远超过改法前的实课。此后数年茶课都保持在这一数量上下。大中祥符后每年在200万贯以上,六年达300万贯、七年为390万贯,但八年仅为150万贯。(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按林特法的虚实价比例,除大中祥符八年外实际茶课都在100万贯以上。
林特茶法实行后茶课确有增长,这既因降低了虚估,也因加重了对商人园户的剥夺,必然损害商人特别是小商和园户的积极性。结果导致小商“不能自行”,园户“聚为盗寇”。茶课的减少也成为必然,即《宋史·李溥传》所言:“茶法行之数年,课复损于旧。”出现大中祥符八年茶利的大幅减少。 在林特法施行之初,由于茶利的增长,真宗感到茶法久存的积弊似乎已一朝革除。他下令:“茶榷之法抗弊寝深,厘改已来利课丰羡??不得辄有更改。”(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欲奉为经久之法。但随之出现的不利小商和园户的情况,在臣僚反映下,真宗也认识到新法并不完善。景德三年七月他“尤恐(新法)未尽其要,命枢密直学士李濬、刘综、知杂御史王济与三司同取旧法,较其利害”。拟予改进。林特、刘承珪以新法初行“请罢比较”,(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第一次对新法的动议就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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