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院等级评审】退药管理制度-药事管理-药剂科
退药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规范退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退药。
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原则上药房发出药品,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换。
三、退回药品必须是我院药房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药品在有效期以内。
四、下列情况可以退换:
(一)经证实确属药房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药房予以退换。
(二)经证实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的。
(四)因医师不了解患者情况(如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
(五)医师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
(六)医师违反“医保”规定多开、错开,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七)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八)门诊病人转为入院治疗,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九)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五、下列情况概不退药:
(一)需特殊贮存(如低温保存)的药品。
(二)药品外包装污损、不完整、封口破坏等影响二次销售的。 (三)不能确认药品质量的。 (四)非本药房发出的药品。
(五)麻酔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六)病房已配制好的药品 六、退药手续:
(一)符合退药条件者,处方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并注明退药原因,签字后,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二)药房工作人员审查退药申请表,检查药品质量,确认质量无任何问题后办理退药,经办人在退药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七、如因医师、药师、护士失误造成患者无法退药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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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病区备用药品需退回药房,药房按有关规定对退回药品办理退药手续,做好退回药品的清点、记录、报损、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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