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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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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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 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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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六条 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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