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任务;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标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四)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
(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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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
(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四)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
(十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工作;
(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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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行业、地方政府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生产区域,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遇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发事故征兆的,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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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和物证收集等;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建议奖励、考核、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作业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群众反映的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隐瞒事故(隐患)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对应岗位相同,车间(区队)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该车间(区队)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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