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承德市文庙保护范围
以东院尊经阁东山墙外皮为基线,向东外扩20米至常王府胡同路东侧办公楼西山墙外皮;以西院西斋房(西面)后檐墙外皮为基线,向西外扩90米至市司法局办公楼东山墙外皮(内含与文庙相邻的道台衙署);以影壁墙南外皮为基线,向南外扩40米至西大街路南沿;以崇圣祠(北面)后檐墙外皮为基线,向北外扩32米至住宅楼南墙外皮。
⑶承德市关帝庙保护范围
以忠义殿台基四周边缘为基线,向东南外扩55米至丽正门路东南路沿,向西北外扩60米至避暑山庄小学教学楼前墙外皮,向西南外扩55米至小溪沟路西南路沿,向东北外扩48米至避暑山庄宫墙外皮。
⑷狮子园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以狮子园原围墙基址外皮为基线,向东、西、北各水平外扩100米,向南外扩至旱河南侧的北面山脚。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缘边线为基线,向东外扩至罗汉堂围墙基址外皮,向西外扩至狮子园村相邻对面山顶,向南外扩至旱河南侧山顶,向北外扩至其北面狮子沟北山分水岭。
⑸磬锤峰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以山崖东侧摩崖佛像外轮廓边缘为基线,向东水平外扩40米至山坡,向西水平外扩30米至山崖西山脚,向南水平外扩40米到山崖南山脚,向北水平外扩20米至山崖北山脚。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缘边线为基线,向东、西、北各外扩至对面山顶,向南水平外扩260米至磬锤峰南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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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穹览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以门殿中心为基点,向东19米,向西17米,向南40米,向北7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缘为基线,向东、西外扩50米,向南、北外扩5米。
第48条 保护建筑保护范围
1、历史建筑
⑴清坝(小南门桥至承德大桥区段)
以清坝东侧边缘为基线,向东外扩至武烈河东岸,向西外扩至武烈路西侧路沿。
⑵西清真寺
东以门殿东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东外扩10米;南以二层综合楼南侧墙基外缘为基线向南外扩10米;西以大殿后墙墙基外缘为基线向西外扩10米;北以北侧建筑北侧墙基外缘为基线向北外扩10米。
⑶药王庙
东、南、北到肿瘤医院楼房墙基外缘,西到肿瘤医院院墙墙基外缘。 ⑷酒仙庙
东、西、南、北以古建房屋墙基外缘为基线,向外各扩5米。 ⑸海云寺
东以东跨院东房后墙基边缘为基线向东外扩10米;西以西跨院西房后墙墙基边缘为基线向西外扩10米;北以正殿后墙墙基边缘为基线向北外扩40米;南以门殿前墙墙基边缘为基线向南外扩30米。
⑹五窑沟
东以五窑沟东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东外扩10米,南以窑洞洞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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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为基线向南外扩15米,西以窑洞西墙基外缘为基线向西外扩10米,北以窑洞洞口外缘为基线向北外扩50米。
2、近现代优秀建筑
⑴承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楼及市司法局办公楼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东、北各外扩6米,西面与城隍庙外墙皮重合、南至西大街道路北缘。
⑵承德剧场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各向外扩9米。 ⑶观彩楼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各向外扩9米。 ⑷承德老火车站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各向外扩6米。 ⑸热河革命烈士纪念馆
以陵园围墙为基线各向外扩6米。 ⑹苏军烈士纪念碑
以纪念碑围墙为基线各向外扩6米。 ⑺承钢铁路专用线武烈河大桥
东至东环路东侧,西至武烈路西侧,南北为桥梁外边缘外扩10米。 ⑻桃李街一中南北教学楼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各向外扩9米。 ⑼钟鼓楼老邮局办公楼
以建筑外墙为基线各向外扩9米。
第49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
1、二道牌楼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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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道台衙署古迹基址,城隍庙西侧单位作为旅游服务设施用地。道台衙署西侧、文庙北侧规划为公共绿地。道台衙署基址前留为停车场地。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要与古建环境相协调。西大街从小榛子沟路口至常王府胡同路口,沿路灯具、废物箱、电话亭等街头小品及店面外观要具有传统特色。要对周围现状建筑外观、形象进行处理,使其风格与历史文化街区氛围相协调。
2、滦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
规划滦河老街以商贸、居住为主,兼有行政办公、旅游功能的传统街区。保留老街内现有传统建筑,维修时必须用传统材料、传统建造工艺。规划疏解滦河老街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对现有基础设施进行改善。规划期内老街所有架空线路均要转入地下,路面可采用三合土或石板路面。老街南侧旱河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旱河两岸堤坝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应保持自然状态。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与老街传统氛围相协调。
第50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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