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在校内发生的事故 [案例1]擅自离开课堂,导致学生受伤
1990年5月的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徐x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地赶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徐X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等他安顿下父亲匆忙赶到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做一团。原来徐X离开实验室后,一实验小组的同学因争着动手做实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3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用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X的责任,而学校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无过错? [评析]
这起实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一事教师徐x是有责任的。首先,徐X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实验课堂应属擅离职守的行为。其次,学生因争着动手做实验而造成烧伤事故,虽属学生自己违犯实验规则,但与徐X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是有关系的,因为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的实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导致学生受伤,因此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上化学实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实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避免的过失过错。综上所述,这起烧伤事故,与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徐x对此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如果该起烧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学生违反实验规则,导致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错。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
【案例2】实验课上学生受伤,教师不该受处分
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X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李x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X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X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事后韩X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X。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X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x警告处分。 【评析】
实验课上学生受伤,如果确属教学事故,即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从该案例来看,学生李x无意碰倒酒精灯,溅在韩X脸上并起火烧伤韩X纯属偶然,是李X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的,至于对组织这次实验课的教师杜X来说,事情的发生更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杜x对韩x烧伤毁容一事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学校把此事定为教学事故并给予杜x警告处分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赔偿韩X2000元医疗费和营养费也无法律根据。
[案例3]
1994年,某中学初三(l)班学生上用浓硫酸配制稀硫酸溶液的实验课。化学教师王XX详细地讲解了有关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特别强调,切不可把水直接向浓硫酸中一次倒入……王老师讲解后,还为学生规范地演示了操作。分组实验开始后,王老师沿组进行指导。第一组的学生林XX上课不注意听讲,分组实验一开始,就自以为是地把水直接向装有 50毫升的浓硫酸的烧杯中倒入,顿时烟起酸溅,其脸上部分烧伤,手多处受害。王老师及时将其送医疗室正确清洗、医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花去医疗费200余元。事后家长到校纠缠,提出此事故乃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应由学校和王老师承担责任。请问,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4]
1991年,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上氢气的制取和氢气化学性质的实验课。上课的陈老师认为平时上课时
有关的注意事项都讲过,本节课是学生的实践体验,只交代学生要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就让学生自行操作,而他自己却先是在讲课桌上埋头批改作业,后又到实验室门口与实验室管理员闲谈。
实验开始不久,第五组的同学沈xx做氢气的燃烧实验时,因操作程序不当,未经氢气纯度检验,就直接点燃氢气发生器的导气管,发生爆炸,酸液外溅,使同组的同学刘Xx的眼睛、脸部多处受伤害,其本人的手部也被酸烧伤。本班同学急忙叫回正在室外闲谈的陈老师后,才送往医院救护和治疗,共花费近400元。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家长到校要求学校和任课教师承担责任。请问,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5]教师打学生导致学生死亡
被告梁燕光,男,二十四岁,某中学教师。
一天上午上课时,因男生傅中平(十五岁)不遵守课堂纪律,对他进行教育拒不接受,被告十分气愤,先用右手推傅的左肩膀一下,傅仍不承认错误,又用右手打腹胸下部一拳和后腰一拳。傅中平当日下午四时感到腹痛,晚九时送医院急诊,诊断为脾破裂两处,并怀疑傅有白血病。经急诊手术,将牌切除,在手术中确定傅因原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引起脾肿大(为正常脾脏的六至七倍)。傅中平做完脾摘除手术十七天后,已基本痊愈,由外科转内科治疗白血病,在内科住院二十四天后,突然死亡。检尸结果是:肺动脉干柱塞,骤死。
对被告梁燕光定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傅中平不遵守课堂纪律,又拒不接受教师的教育,被告在一怒之下,用左手打傅胸下部和后腰部各一拳,造成脾破裂的严重后果。被告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实行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伤害后果。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应定为过失重伤罪。主要理由是,被告梁燕光身为中学教师,应当预见到用拳头打击傅的胸下部,可能造成傅的伤害结果。但是,被告由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见,因而造成这种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一个人的左胸下部轻轻打一拳,是不会引起脾破裂的严重后果的。但是,在傅患有白血病的特殊情况下,便产生这种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傅受重伤之间确实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被告不知道博有白血病,不能预料他这轻轻一拳可能产生傅受重伤的后果。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即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6]教棒打坏学生眼睛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
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
1998年 5月 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刘某医疗费1144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920元、护理费9940元、营养费710元、交通费1900元、鉴定费480元,合计50395元。二、教师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认为判决赔偿太少,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案例7]跳绳被绊倒受重伤
1990年10月27日,某校高二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张某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后,令学生练习跳绳。两学生各执长绳一端,其余人依次跳过。学生徐某跳时不幸被绳绊倒,腹部着地,经医院诊断为:脾脏外伤性破裂,需手术治疗。手术医疗费用共花去数千元。后据调查,学生跳绳期间,张某一直在旁看护,且学校的运动场地也合乎规格。请问,学校和张某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8】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请问,你是否赞同这一解决方案? (提示: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教学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看其是否依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教学,在教学中是否讲解了注意事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例9]“一块砖头赔进两千元”
某中学的篮球场是用杂土垫起来的,当时很平,但经过几场暴雨冲刷后,操场上砖头露出地面,学校没有及时整平。一班上体育课时学生在操场上练习打篮球,学生张力在跑动中突然被砖头绊倒。由于惯性作用,向前跑了几小步后又跌在地上,致使踝关节脱臼,小腿骨折。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为张力治疗学校花费2000余元。有的教师在背后说:“一块砖头赔进两千元。”请问,学校应否承担学生张力的医药费?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案例10】课外玩耍中的失明惨剧
199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中,注意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漆过的大橱,大橱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3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正用一根三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玩耍。当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并将眼睛贴近乒乓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张某不慎将板条插入万某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 万某家长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助等共计2.7万元,其所在学校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三方协商解决,第一被告张某的家长赔偿万某2万多元,所在学校赔偿9000元。
(提示:学校的责任在于设施安放不当及管理、照管不善)
【案例11】学童嬉戏致伤,校方也应负责
1997年4月16日,某小学的下课休息时间,学生李某和张某在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戏(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互相撞击),张某因斗不过李某,就用手将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李某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815.5l元,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233.29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够及时、正确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中的有些行为应该受到学校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校应安排课间值日教师。)
【案例12】为挂教室窗帘,坠楼身亡
1995年11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11岁)觉得这是自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铝合金玻璃窗),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0CC,抢救花去5000多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与协调,学校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家属8.5万元。加上处理这一事故过程中的花费,学校实际支付出10多万元。
【提示】是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应特别注意自己在学生面前的言行;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
[案例13]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14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览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的筋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演以孩子在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进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览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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