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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报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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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一)主要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调查表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基本情况

1.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统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①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包括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垦局等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包括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事业单位举办)。

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政府办以外(如国有及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统计界定原则为:

①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依据。

②对于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编码和统计。

③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执业(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本表,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第一项(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中。未取得执业(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本表,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中。

④下列机构不要求填报:卫生新闻出版社、卫生社会团体、药品检定所;高中等医药院校本部(附属医院除外);卫生行政机关;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总后卫生部统一收集并提供军队医院收治地方病人数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2.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确定。设置/主办单位中“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管(卫生厅局管)的附属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码,不属于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管(卫生厅局管)的附属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编码。

3.分支机构年报统计界定:除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允许重复统计外(卫计统1-2表和卫计统1-3表均统计),其他数字不得重复统计。分支机构单独统计并填报本单位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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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量、公共卫生服务量数字,不能单独统计的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不得重复统计)。

4.医院等级: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等。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

5.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个数、年内政府投资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个数: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6.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医院和少数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不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招生、在校及毕业人数限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医院填报,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不得填报。

8.全科医生实践基地:由国家和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原则上设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9.是否达到建设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审核达标(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不含专科医院(未出台建设标准)。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一般视为达到建设标准。

10.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乡镇卫生院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11.相关代码: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其中: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登记注册类型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统计上用的《类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前2位。乡镇街道代码采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见附录。 (二)人员数

1.编制人数: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填报,要求政府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含机关医务室)填报,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填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指占用编制的在岗职工数。

在岗职工数: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如护士、医师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1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

2.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统计界定原则为:

①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一律按取得医师、护士、卫生监督员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取得执业证书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指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人数。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助理)医师之和,不包括取得合格证书已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不得重复统计。

②全科医生数:包括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医生培训合格人数不再包括已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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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

3.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4.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5.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6.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卫生员是指村卫生室中未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7.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数:指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不低于25学分的人数。 (三)床位数

1.编制床位: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2.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3.特需服务床位:指按特需服务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特种病房、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等床位数。 4.负压病房床位:指负压隔离病房中的监护床之和。

5.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半年以内)。

6.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不包括家庭病床占用床日数。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按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7.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8.全年开设家庭病床总数:指年内撤消的家庭病床总数(即撤床病人总数)。 (四)房屋及基本建设、设备

1.基本建设、设备各项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建设标准一致。危房面积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房屋建筑面积: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和正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3.租房面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4.业务用房面积:指医疗卫生机构除职工住宅之外的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医疗服务(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公共卫生服务、医学教育与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

5.房屋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成,达到了住人或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6.万元以上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后勤设备等在内的全部万元以上设备。按设备购买价格(包括设备原值和设备安装等辅助费用)统计。 (五)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

1.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解释与2010年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2010年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致。

2.医疗收入中包括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为实际医疗收费。 3.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按财政补助科目填报。

4.基本药物收入: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药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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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药收入及中药费: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

6.人员支出: 指医疗和药品支出中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缴费等,但不包括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7.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原值。 (六)医疗服务

1.住院医疗服务有关指标解释与《住院病案首页》、《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一致,依据《住院病案首页》或《中医住院病案首页》进行统计。

2.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按挂号数统计,包括门诊、急诊、出诊、预约诊疗、单项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指导(不含健康讲座)人次。患者1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以及免疫接种、健康管理服务人次数;②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不含外出会诊)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3.预约诊疗人次数包括网上、电话、院内登记、双向转诊等成功预约诊疗人次之和(不含爽约)。 4.健康检查人次数: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人次数、体检中心单项健康检查人次数。 5.观察室留观病例数:按年内出观察室人数统计。

6.出院人数:指报告期内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医嘱离院、医嘱转其他医疗机构、非医嘱离院、死亡及其他人数,不含家庭病床撤床人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死亡”:包括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②“其他”:指正常分娩和未产出院、未治和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无并发症的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出院者。

7.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施行手术和操作的住院病人总数。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的, 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1次实施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8.门诊处方总数:按药房处方数统计。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数指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抗菌药物的处方数。中医处方数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和非药物疗法处方数。

9.医疗纠纷:指患者及其家属等关系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及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包括门诊和住院)。

10.医疗事故报告例数:按鉴定日期(不以发生日期)统计。 11.肾透析人次数:包括门诊和住院肾透析人次数之和

12.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例数:包括门诊和住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例数之和。

13.临床用血总量(U):每200毫升全血统计为1U;手工分离成分血按每袋200毫升全血制备分离统计为1U,机采成分血每1人份统计为1U(采集双人份为2U);机采血浆按每100毫升1U统计。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指标解释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致。此项指标的填报范围为由政府确定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

2.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指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建立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人数。按常住人口统计,不包括已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动人口档案数。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指按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人数。不包括已录入计算机但不符合建档标准的人数。

3.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人数: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包括中医药健康管理人数,不包括不再提供服务的人数)。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包括承担建档任务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人数填报。

4.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人数: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患者人数。

5. 0-3岁儿童、65岁以上老人中医药健康管理人数: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3岁儿童、65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儿童中医调养和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的人数。 (八)分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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