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问题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的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主题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指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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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省、市、县(市、区)乡(镇)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问题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可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不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省属、省辖市属、县(市、区)属和乡(镇)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3∶4∶3,2∶4∶4,0.7∶4∶5.3和0.5∶4∶5.5。
四、关于事业单位是否设置“非领导职务”问题
根据国家政策,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中不得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可作为特殊情况个案处理。植物发生变动或退休后,该岗位核销。
五、关于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可以兼任。“兼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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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该岗位确实需要所简岗位专业背景;二是确实从事所简岗位的工作;三是确实完成所兼岗位对应的指责任务。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时,对兼职人员要按其确定的主要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主项岗位的工资待遇。
在岗位聘任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岗位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 六、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有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的办法,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办法来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为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关于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在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主页技术岗位出现空缺,且工勤岗位保持设置方案规定的正常比例时,根据工作需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工勤人员可以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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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变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不许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八、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职务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突出或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活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九、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件附件2)及《河南省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一、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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