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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