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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2.银行卡对帐单;
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
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
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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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第十条
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
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同时,在产品设计环节,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应在基金合同约定产品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章 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 对我司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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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向、投资围和投资比例; (二)产品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产品风险评价法以及说明,在公司直销柜台接单处、网上直销系统(若有)中,向投资者公开。
第十八条 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 投资者调查评价与风险揭示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等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评价应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公司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 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平衡型; (四)成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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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进取型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我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通过当面、信函、短信、网络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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