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
在理解物权时,不能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遂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物权和债权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这意味着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特定的权利人的义务主体,所以物权也被称为“对世权” 。而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也被称为“对人权” 。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公示,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也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设立债权则不需要公示。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独立的有体物、特定物,而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包括行为。
(五)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而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而债权受到损害时,一般只宜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第二,权利的内容不同。 第三,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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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作的分类。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权的自我保护
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物权的诉讼保护
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本质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内容上的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三)强烈的排他性
(四)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
财产与所有权的区别:第一,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而所有权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第二,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状态。
产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是所有权的上位概念。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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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权占有通常可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种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 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 (二)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 (三)添附
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四)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将财产归国家所有。 (五)遗失物
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来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有: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互易 (三)继承遗产 (四)接受遗赠 (五)其他合法原因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
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述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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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的重大意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这是一种心理状况,一般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推定。
(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所谓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行为实现的,而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不能产生善意取得效果。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就是所有权的转移。
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一、概述
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这是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法律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规则。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行为要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条件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转移。
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特别约定排除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依法能够转移的不动产主要就是房屋。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转移。
第七节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一、原因
(一)客体灭失
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二)主体消灭
指因财产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消灭。 (三)被依法转让
指财产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四)被抛弃
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五)被依法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
二、后果
绝对消灭,指该财产已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指财产所有权被转移。
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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