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法律关系
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但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同时,国家的各个机构,都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其本身并不是所有人。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三)行使
主要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国家也可以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某些民事活动。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一)概念和特征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包括以下特征:
1、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内容十分广泛。 3、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二)行使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社会团体所有权
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四、公民个人所有权 (一)概念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 (二)行使和保护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利用其财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九节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三、请求排除妨害
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五、请求恢复原状
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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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求赔偿损失
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也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第十四章 财产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共有物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和公有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概念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不同于分别所有。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于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包括分出或转让。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特征如下:
1、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于收益,也共同享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要考虑维护善意、有偿取得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一)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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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家庭共有财产
一般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二者的区分意义十分重大。
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的原则
(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二)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三)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二、分割的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三、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瑕疵的,原共有人都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2、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3、具有排他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指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和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是指全国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国有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使用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
3、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4、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分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详见本章第三节) (二)国有林地使用权
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对国有林地的占有、使用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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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收益的权利。
(三)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四)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四、对使用经营权纠纷的处理
一般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提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转移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从产生来看,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
4、客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三、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要保障承包合同的正确履行;其次,要保护承包经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节 采矿权
一、概念
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
二、权利主体
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公民个人。
三、采矿权的内容
采矿权的内容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对于采矿权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述
公民有权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手续完备、使用合法。 二、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1、公民对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合理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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