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 厂内铁路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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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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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 - 15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可燃 气体 200~1000m3 50~100m 100~1000m3 3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可燃气体液化烃 可燃液体 或高于压缩机或可燃气体 液化 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 自燃点压缩机房 200~1000m3 50~ 烃 100~1000m3 3的工艺100m 甲B、乙B、甲B、乙B、设备 甲 乙 甲 乙 甲A 甲 乙 甲A 乙A 丙A 乙A 丙A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 - 9 7.5 15 9 7.5 9 7.5 9 9 7.5 9 9 15 15 30 25 20 - 7.5 7.5 9 7.5 7.5 - - 7.5 - - 4.5 - 9 15 25 20 15 - - - - - 9 7.5 9 9 7.5 9 9 15 * 25 20 15 - - - - - 7.5 - 7.5 7.5 - 9 7.5 9 * 20 15 15 - - - - - 9 7.5 9 9 7.5 15 9 15 20 * 25 20 - - - - - 9 7.5 9 9 7.5 9 9 15 15 25 * * - - - - - 7.5 - 7.5 7.5 - 9 7.5 9 15 20 * * - - - - - 4.5 - 9 15 25 20 15 - - - - - - - 9 15 20 15 15 - - - - - 7.5 - 15 20 30 25 20 - - - - - 4.5 - 9 15 26 20 15 - - - - - - - 9 15 20 15 15 - 4.5 15 15 30 25 20 项 目 含可燃丙类 液体的物品 污水池、仓库、 隔油池、乙类 备注 酸性污物品 水罐、含储存 油污水间 罐 - 9 15 25 20 15 - 15 25 20 15 注4 注3 - - - 注2 - - 注1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甲 乙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 22.5 9 15 9 22.5 15 9 15 9 22.5 15 9 4.5 15 15 20 30 25 20 15 9 15 9 22.5 15 9 15 9 15 15 9 15 15 15 20 30 25 20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装置储罐 (总容液化烃 积) 可燃 液体 可燃气体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液化烃 可燃液体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装置储罐组(总容积)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1000 m3~5000m3 >100 m3~500m3 >1000 m3~5000m3 甲、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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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 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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