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德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德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德府发?2009?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的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实行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并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不得泄密。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就业登记范围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第七条市就业局负责市本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招用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及招用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其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就业登记。在就业登记统计时,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汇总本级备案登记数据,并逐级报送。
用人单位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条之规定直接到市或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暂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办理就业登记。负责办理就业登记的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要及时
将办理就业登记的相关内容录入数据库,并在《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相关栏目中予以记载。
第八条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时,须填报《德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见附件1);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还须提供《德阳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用人单位和第二款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招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统一造册(见附件3),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填报《德阳市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并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就业登记或变更手续。
(一)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办理就业登记和用人备案手续,同时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备案登记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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