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 发卡银行应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通过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形式告知持卡人。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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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如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卡银行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短信等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验证信息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其授信额度,应及时通过客服热线等渠道向发卡银行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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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修改后将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持卡人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终止服务,并销卡。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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